司法院院字第18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妨害名譽之甲,不自出名以書狀或言詞告訴,而僅以機關名義函請檢察官偵查,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能認為合法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