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 ( 24.01.01 ) |
被妨害名譽之甲,不自出名以書狀或言詞告訴,而僅以機關名義函請檢察官偵查,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能認為合法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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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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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 ( 24.01.01 ) |
被妨害名譽之甲,不自出名以書狀或言詞告訴,而僅以機關名義函請檢察官偵查,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能認為合法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