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8 頁 | |
(一)強盜罪並非以傷人為當然之方法,其實施強暴時有人逃避跌傷,即使逃避之原因與犯人之實施強暴確有關係,而跌傷之結果如非犯人所能預見,即對之不負責任 (參照院字第六十九號解釋) 。
(二)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所載傷害二字,不包含過失傷害及傷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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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8 頁 | |
(一)強盜罪並非以傷人為當然之方法,其實施強暴時有人逃避跌傷,即使逃避之原因與犯人之實施強暴確有關係,而跌傷之結果如非犯人所能預見,即對之不負責任 (參照院字第六十九號解釋) 。
(二)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所載傷害二字,不包含過失傷害及傷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