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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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3 頁 | |
按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九條規定,同業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員互選常務委員等語,參照同法第十條及商會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係執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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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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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九條規定,同業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員互選常務委員等語,參照同法第十條及商會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係執委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