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5 頁 | |
出征抗敵軍人或其家屬承租之房屋,雖供經營工商業之用,但別無住宅而自住於該房屋時,仍為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十條所稱自住之房屋,其專供經營工商業之用者,自不在同條規定之列。
←司法院院字第22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5 頁 | |
出征抗敵軍人或其家屬承租之房屋,雖供經營工商業之用,但別無住宅而自住於該房屋時,仍為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十條所稱自住之房屋,其專供經營工商業之用者,自不在同條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