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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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謂實施,係指犯罪事實之結果直接由其所發生,別乎教唆或幫助者而言,即未著手實行前犯陰謀預備等罪,如有共同實施情形,亦應適用該條處斷。至實行在現行刑法上乃專就犯罪行為之階段立言,用以別乎陰謀預備著手各階段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