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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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47 頁 | |
出征抗敵軍人或其家屬於承典耕作或收益之田地或自住之房屋外,雖非全無耕作或收益之田地或自住之房屋,然其所承典者經出典人收回或改典於他人後,僅就此項田地耕作或收益,不足維持生活,或僅此項房屋不敷居住者,亦為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別無耕作或收益之田地或自住之房屋,在該軍人出征抗敵期內,出典人自不得將該項典物收回或改典於他人。至該軍人家屬與出典人就此有爭執者,得聲請法院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未便以行政處分為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