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4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 24.01.01 ) |
聯保同結戶長明知結內聯保之人,具有漢奸間諜盜匪及擾亂地方等行為,如別無包庇縱容窩藏或其他幫助情事,其僅不予報告,致令脫逃或有意任令脫逃者,均應論以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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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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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 24.01.01 ) |
聯保同結戶長明知結內聯保之人,具有漢奸間諜盜匪及擾亂地方等行為,如別無包庇縱容窩藏或其他幫助情事,其僅不予報告,致令脫逃或有意任令脫逃者,均應論以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