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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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4 頁 | |
漢奸甲勾結敵寇,設於淪陷區專事吸收我方物資之某洋行過付偽造或未經完成發行手續即被劫去之國家銀行紙幣,潛來後方以偽亂真,冀圖從中取利而遂敵寇套取物資擾亂金融之目的,縱已觸犯修正懲治漢奸條例之罪,但其使用該項紙幣套取物資,係以詐術使人交付所有物,該物資即屬贓物,應依法發還被害人,不在同條例第八條沒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