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舊商標法不能援用,新商標法又無處罰之規定,如有偽造商標等情,仍應依刑法各本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