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7 頁 | |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所謂人與他人,應包括法人在內,如妨害普通商號之名譽,自與該商號股東或經理人之名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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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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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所謂人與他人,應包括法人在內,如妨害普通商號之名譽,自與該商號股東或經理人之名譽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