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第三兩項,均適用於懲治綁匪條例,但關於未遂罪之科刑,應適用懲治綁匪條例第二條辦理。
←司法院院字第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第三兩項,均適用於懲治綁匪條例,但關於未遂罪之科刑,應適用懲治綁匪條例第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