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2 頁 | |
所謂仿造商標,指製造類似之商標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真正商標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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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仿造商標,指製造類似之商標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真正商標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