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3 頁 | |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提起上訴須以書狀,其僅口頭聲明不服,即係違背上訴程式,自應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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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3 頁 | |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提起上訴須以書狀,其僅口頭聲明不服,即係違背上訴程式,自應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