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0 頁 | |
高等分院首席檢察官既兼轄附設地方庭首席檢察官之職務,若地方庭檢察官就初級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對於聲請再議認為無理由時,自應送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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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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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分院首席檢察官既兼轄附設地方庭首席檢察官之職務,若地方庭檢察官就初級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對於聲請再議認為無理由時,自應送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