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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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6 頁 | |
(一)法院所為宣告破產之裁定,如已為公告,即無再行送達之必要。
(二)破產宣告係基於債務人之聲請者,如債權人查有詐欺破產情事,雖不能對於破產宣告聲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訴訟程序另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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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6 頁 | |
(一)法院所為宣告破產之裁定,如已為公告,即無再行送達之必要。
(二)破產宣告係基於債務人之聲請者,如債權人查有詐欺破產情事,雖不能對於破產宣告聲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訴訟程序另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