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1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在緩刑期內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除別有消極資格之限制外,仍得充任公務員,業經本院院字第一○三三號解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