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
(一)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主刑既經赦免,從刑自亦隨之消滅。至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謂赦免,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
(二)已見院解字第三五○六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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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
(一)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主刑既經赦免,從刑自亦隨之消滅。至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謂赦免,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
(二)已見院解字第三五○六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