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5 頁相關法條:提審法 第 1 條 ( 37.04.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稱之縣政府,如其受理煙毒案件時依令無審判權,則其所為之判決本屬無效,法院既依法提審,自可對該案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