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收復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開始辦公前,軍政機關查封移交法院之漢奸財產,在判決未確定前,第三人如以查封物係其所有聲請啟封發還,應視其起訴與否,由接收之法院或檢察官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