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2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66、45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及(二)原呈所述第一、第二兩種情形,具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要件者,應增加給付,至某年度應增為若干倍,在解釋上未便懸斷。

  (三)租賃房屋如因地方淪陷致出租人不能使承租人繼續為房屋之使用者,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承租人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至租賃契約定有期限者,其因地方淪陷致承租人未能使用房屋之時期,除別有訂定外,不得於所定期限內扣除之。

  (四)及(五)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賃,其出租人因期限屆滿租賃關係消滅而再出租時,原承租人雖係商人,仍具優先承租之權,即其原約租金為金錢以外之物時,亦無按照原約租金繼續承租之權。

  (六)及(七)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同業公會法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或不繳納會費或違反公會章程及決議者,可依商業同業公會法第四十二條辦理。

聲請書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代理衡山地方法院院長黎恭成本年四月八日呈稱

  案准○○縣○○鎮○○○○○○號呈稱南嶽當地衝要各方居民雜處本會收受會員聲請案件因無明文規定難於公斷茲為宗重法治起見謹條疑問如次(一)現因法幣低落物價有高至四十倍以上債務往來(包括賃約進庄)在七七抗戰以前所有銀幣或法幣或聲請以當時實物(穀價)計算究應如何償完本會未奉到明文此應請解釋者一(一)七七抗戰以後法幣遂年低落所有債務往來(包括租賃進莊)究竟某年度應以若干倍清還某年度應以若干倍清還否以當時實物計」此應請解釋者二(一)租賃房屋在淪陷十六閱月是否在期間內付稅如訂有年限是否將淪陷時期除外此應請解釋者三(一)租賃房屋訂有年限如非房東收回自居而拒絕續約原居商人有無優先續約特權此應請解釋者四(一)本市房屋租稅年來多以實物訂約照約繳納惟房東方面限令一年或兩年以便期滿加租續約現政府明令減租究竟此種限約可否以原價繼續租賃此應請解釋者五(一)市區商人有不遵章入會前奉縣府民克字○○七五號代電轉奉社會部明令強制入會限制退會究竟對於抗不入會之商人及自由退會之商人應採用何項強制方式此應請解釋者六(一)會員抗不繳納月捐或違反會章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案其處理方法可否訴請法院處理或呈報行政長官制裁此應請解釋者七以上七項理合備文呈請鈞院察核示遵等情前來查本院法令文卷於淪陷時全部滅失無法條查考未便懸斷理合備文呈請鈞長鑒核指示以便飭遵等情據此理合備文轉請鈞院鑒核示遵謹呈司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