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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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長  凌雲
2017年10月17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編輯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下列三件規章:

一、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84號

二、合肥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4號

三、合肥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52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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