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中增加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項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中增加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項目的通知
吉政發〔2008〕26號
2008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待遇支付水平,發揮生育保險對男女職工和新生兒的保障功能,決定在《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吉政發〔2007〕26號)的基礎上,增加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項目,具體支付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項目

(一)新生兒診療費用支付項目。

1.新生兒住院診察費;

2.新生兒護理(含新生兒洗浴、臍部殘端處理、口腔、皮膚及會陰護理);

3.新生兒特殊護理(包括新生兒干預、撫觸、肛管排氣、呼吸道清理、藥浴、油浴);

4.新生兒監護;

5.新生兒復溫;

6.新生兒暖箱;

7.新生兒行為測定;

8.新生兒雙眼視覺檢查;

9.新生兒耳聲發射檢查;

10.新生兒疾病篩查;

11.嬰兒室人工餵養;

12.小兒頭皮靜脈輸液費;

13.新生兒輻射搶救治療;

14.氧氣吸入(包括低流量給氧、中心給氧、氧氣創面治療);

15.新生兒復甦;

16.大、中、小搶救。

(二)新生兒搶救用藥範圍。

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印發的《關於明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住院服務設施標準的通知》(吉勞社醫字〔2007〕455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新

生兒醫療費用支付按實際發生額支付與最高限額支付兩個標準執行。

新生兒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按實際發生額支付,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按最高支付限額支付。

新生兒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確定為:正常產新生兒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400元、不高於600元;剖宮產新生兒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800元、不高於1000元;新生兒搶救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2000元、不高於3000元。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參保單位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與《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第十六條規定相一致,按50%支付。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開始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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