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吉林省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吉林省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吉政發〔2024〕3號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精神,全面準確開展好我省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編輯

開展第四次文物普查,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文物保護方針的重要舉措。距離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已經16年,我省經濟社會發生了顯著變化,文物保護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迫切需要對已有文物資源進行清查核對,對新發現的文物資源進行確認和規範。開展全省第四次文物普查,對於全面摸清不可移動文物家底,提升文物保護的精細化、信息化水平,進一步加強文物管理,深入研究闡釋文物價值,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更加科學有效具有深遠意義。

二、主要任務 編輯

此次普查是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複查對象是指第三次文物普查(以下簡稱三普)所有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一)對三普數據清查核對。普查準備階段,各地要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名錄,逐處明確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級別、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位,對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參考三普登記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和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

(二)全面系統實地調查。普查準備階段,各地要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本轄區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文物資源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以及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位,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加大新發現文物調查力度,做到符合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覆蓋,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三)依法完善文物認定登記公布。對於已完成三普複查,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認定,及時履行登記和備案程序,並向社會公布。

(四)匯總普查成果。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分級開展普查數據匯總,包括目錄匯總、圖件繪製、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生成普查目錄、圖件、基礎數據、報告、數據庫成果。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數據庫,實現文物數據「一張圖」。

三、普查步驟安排 編輯

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從2023年11月到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動員部署,開展普查準備。第二階段從2024年5月到2025年5月,主要是以縣域為單位,實地開展文物調查。第三階段從2025年6月到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四、工作要求 編輯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構。成立吉林省第四次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審定普查方案,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負責普查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

各級政府是本地區文物普查的責任主體,要動員各地文博機構、院校、科研等社會力量,組建普查工作機構和專家組,2024年春節前要完成組建。

(二)落實普查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加強經費管理。

(三)制定詳實的工作方案。各地應根據國家和我省普查總體部署,制定詳細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於2024年2月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行政管理區,須納入普查範圍,避免出現盲點。

(四)加強質量控制。普查質量控制要貫穿普查全過程。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文物信息採集、文物認定程序加強質量控制。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

(五)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普查過程中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