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吉政发〔2024〕3号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本作品收錄於《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0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全面准确开展好我省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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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文物保护方针的重要举措。距离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已经16年,我省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文物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对已有文物资源进行清查核对,对新发现的文物资源进行确认和规范。开展全省第四次文物普查,对于全面摸清不可移动文物家底,提升文物保护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深入研究阐释文物价值,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更加科学有效具有深远意义。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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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普查是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复查对象是指第三次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一)对三普数据清查核对。普查准备阶段,各地要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和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全面系统实地调查。普查准备阶段,各地要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文物资源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以及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位,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加大新发现文物调查力度,做到符合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覆盖,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完善文物认定登记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及时履行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四)汇总普查成果。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包括目录汇总、图件绘制、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生成普查目录、图件、基础数据、报告、数据库成果。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实现文物数据“一张图”。

三、普查步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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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动员部署,开展普查准备。第二阶段从2024年5月到2025年5月,主要是以县域为单位,实地开展文物调查。第三阶段从2025年6月到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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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吉林省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审定普查方案,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的责任主体,要动员各地文博机构、院校、科研等社会力量,组建普查工作机构和专家组,2024年春节前要完成组建。

(二)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加强经费管理。

(三)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各地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普查总体部署,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于2024年2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须纳入普查范围,避免出现盲点。

(四)加强质量控制。普查质量控制要贯穿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文物信息采集、文物认定程序加强质量控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普查过程中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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