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國士紳及教育界同胞書

告全國士紳及教育界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1939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一月十九日重慶——

全國各地士紳及教育界同胞均鑑:抗戰已入後期,成敗興亡,胥視吾人能否發揚民族正氣,以充實持久戰鬥的實力,而尤賴全國各縣區鄉鎮物望所歸之人士,銳然自任以天下之重。我國數千年來,以忠孝為立國之本,修身濟世,視此為基,家諭戶曉,深入人心,合之者則舉世欽崇,違之者則骨肉不齒,此實我祖先賢哲苦心發揚,蔚為風氣,特以錘鍊民族,齊一意志,以為生存奮鬥之責也。 總理闡論我民族道德,特標忠孝為首,況當今日與暴敵互爭生死存亡之時期,更非人人能誓死效忠於國家,竭力盡孝於民族無以復興我國家,而保我民族。語曰,風動草偃;又曰,有開必先。自來實行之功,有資眾力,而倡導之責,實在地方英傑秀出人士;吾人今日如不及時奮發,躬行實踐,以盡瘁鄉里者,竭盡吾捍衛國家民族之責任,保守我祖先辛苦締造之遺產遺業,勢必至坐視我世世子孫,遭人宰割,受人奴僇,不忠不孝,不特無顏以對吾人之祖先,亦將為世界人類所鄙棄。主奴榮辱,爭此須臾,此實吾全國同胞尤其各地賢達之士所應深切猛省者也。

倭寇侵略我國,肆其荼毒,亦已至矣。自東北四省以至華北東南各地,凡寇兵鋒刃所至,莫不屠戮姦淫,焚劫貨財,施行毒化,毀滅生產,跡其昭彰之禍心,不惟欲覆亡我國家,實欲消滅我種族。所幸抗戰以來,賴我全國軍民,深明忠孝之大義,誓與暴敵作殊死之周旋,或爭先荷戈,捐糜血肉於前方;或輸財助餉,毀家折產而不惜;更或竭盡勞力躬冒危艱,以從事於生產之增加,而彌補戰爭期中之損失與破壞;是用眾志成城,不撓不屈,奮鬥迄今,亙十九月。寇兵之侵入雖深,而其陷入泥淖,進退維谷之苦境亦愈甚。敵國今日國際形勢日惡,國內羅掘將窮,舉國皇皇,充滿日暮途渺、終必覆敗之恐怖;一切戰局先後演變之情勢,皆恰如吾人最初之預料,最後勝利之目標,已與吾人日趨接近。然就另一方面言,正唯敵人自知已瀕於危殆,其必傾其餘力,以圖一逞,又為必然之事理。凡我同胞,此時苟稍一鬆懈,則不特前功盡隳,而敗亡之慘,即迫於眉睫。如能洞見危難,振奮有加,憑藉我地廣民眾之天賦,以努力充實人力物力之補給,則克服敵人垂死之掙扎,完成國家民族復興之大業,亦可跤足而待;此誠我全國上下,尤其地方賢達及時效命之秋,抑亦我國家千秋萬世之運命所繫也。關於充實人力物力,增強抗戰力量之道,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固當加緊舉辦,迅速推進;本委員長尤望我全國各地富有知識才能,及夙負地方德望之士紳賢達,與教育界人士,各在鄉邦盡力服務,躬為倡導,以補政令之不及,以促事功之速成。舉其要端,有如下列:

第一、策應協助政府,推行兵役,以充實抗戰急需之兵員。一方將敵寇慘暴事實,及抗戰成敗利害與兵役實施關係,儘量宣傳,以激發民眾抗敵意識,使其踴躍應徵;一方對舉行抽籤,懲罰逃役,獎勵投效,及安慰出征家屬等事,尤應以地方之力,自動多方協助,務使民眾樂於從戎,安心赴戰;同時地方士紳自身之及齡子弟,更應不待中籤與否,率先親送應徵入伍,或遣送投考各種軍官學校,藉以倡樹風聲,民眾自必相率景從,則前方鬥士如雲,勝利益有把握;而且徵兵制度確立之後,募兵隨廢,建國安民,永資利賴,功在國家,更無既極,固不僅子弟從軍,名垂史冊,克盡忠孝之義已也。

第二、應積極開發地方經濟,以充實長期抗戰之資源。現代戰爭,完全為人力物力之總決賽;況現時我國因若干重要都市之被佔,及對外交通海口之被阻,工商機構,受盡摧殘,一切物品,艱於供給,而向來在外就業工商之民眾,又多因戰事關係,結束其資本事業以回歸於鄉里。基於此種事實,吾人正應乘此時機,矯正過去專力都市建設之錯誤,以有計畫的有組織的開發內地經濟之建設,一方維護抗戰軍需之供給,一方確立民生日用永久自給自足之基礎。舉凡開闢荒地,造林牧畜,以及加緊農村生產,增加原料產量,如何因地制宜,集資集力,分工合作,均望我各地賢達,悉心講究,分頭急進,政府必當盡力援助,特別維護;尤其對於各種小規模手工業,我國向極發達,取材最便,致用最廣,收效最易,更應由地方士紳,充分利用原有基礎,予以扶肋,或接濟其資本,或擴充其生產,或改良其方法,或推廣其銷路,凡屬有裨實用,利及民生,與足以補助戰時需要之品,胥應各竭才能,資力以赴。本委員長嘗謂抗戰勝利之貫徹,必從做到無「廢人」、「廢物」、「廢地」、「廢時」四者以求之,而所以達到屏絕此四廢之目的,又必從開發地方經濟,增加農業生產及積極扶助手工業入手;深信以我國物產之富,人力之盛,果能組織精密,運用靈活,則就經濟持久一端,即足以制敵人之死命。凡上二者,皆我抗戰總動員要項中最簡捷易行之事,亦即我抗戰軍事兵力之所由資給。

夫敵人自前年作戰以來,其兵役之徵發,已再三降格,今則不合規定體格之人,亦已強迫應徵;其戰時公債之發行,前後總數已達九十萬萬日元左右,而其臨時種種誅求及節約獻金等款,猶不與焉。彼我相衡,我國民之所負擔與所盡義務,相差實甚。何況吾人為被侵略之國,今當呼吸存亡之間,政府所期望於我全國同胞之努力者,顧猶若是其平易,倘我負有領導民眾責任之地方賢達,而不能躬為表率,或不能善盡其責任者,當非我秉有數千年忠孝道德陶鎔者之所肯出也。抑有進者,今日數百萬將士,正喋血殺敵於疆場;數千萬淪陷區域之同胞,尤應本精神動員之義,淬勵生活,共同甘苦,以示前方後方同仇敵愾之決心;舉凡禁絕賭博,剷除煙毒,取締淫靡,矯正游惰諸端,各地士紳及教育界人士,務宜以身作則,極力提倡,並協助政府切實推行,直接轉移地方之風氣,間接即加強抗戰之實力。古今中外,未有風俗淫佚頹敗,而可致國家於富強隆盛者;而世運風俗之轉移,亦未有不賴少數蓄德抱道之君子,以為之倡導鼓盪以成者。本委員長忝承同胞付託之重,主持抗戰全局之責,惟日孜孜,以赴抗戰必勝、建國必成之鵠的,精神心志,無時不與我全國賢達相感通;誠以此艱鉅使命之完成,決非一手一足之功所克致,必賴我全國賢達一心一德,各在地方努力,使人盡其才,物盡其用,而後乃收眾擎易舉之功。深信我全國賢達,當必能各奮忠誠,盡其當盡之責,發其未發之力,以副拳拳屬望之意也。至若地方利弊,民生疾苦,我各地賢達本其服務經驗所得,但期衷於事實,儘可據實直陳,必當傾誠採納,資為討究。書不盡言,惟冀及時努力,以竟持久抗戰克敵致勝之功,而達成吾人自救救國之任務。國家民族,實利賴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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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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