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十七 周書
卷二十六[1] 列傳第十八
令狐德棻
列傳第十九
長孫儉 長孫紹遠 弟澄 兄子兕 斛斯徵

長孫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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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儉,河南洛陽人也。本名慶明。其先,魏之枝族,姓托拔氏。[2]孝文遷洛,改為長孫。五世祖嵩,魏太尉、北平王。

儉少方正,有操行,狀貌魁梧,神彩嚴肅,雖在私室,終日儼然。性不妄交,非其同志,雖貴遊造門,亦不與相見。孝昌中,起家員外散騎侍郎,[3]從爾朱天光破隴右。太祖臨夏州,以儉為錄事,深器敬之。賀拔岳被害,太祖赴平涼,凡有經綸謀策,儉皆參預。從平侯莫陳悅,留儉為秦州長史。時西夏州仍未內屬,而東魏遣許和為刺史,儉以信義招之,和乃舉州歸附。即以儉為西夏州刺史,總統三夏州。

時荊襄初附,太祖表儉功績尤美,宜委東南之任,授荊州刺史、東南道行臺僕射。所部鄭縣令泉璨為民所訟,推治獲實。儉即大集僚屬而謂之曰:「此由刺史教誨不明,信不被物,是我之愆,非泉璨之罪。」遂於廳事前,肉袒自罰,捨璨不問。於是屬城肅勵,莫敢犯法。魏文帝璽書勞之。太祖又與儉書曰:「近行路傳公以部內縣令有罪,遂自杖三十,用肅羣下。吾昔聞『王臣謇謇,匪躬之故』,蓋謂憂公忘私,知無不為而已。未有如公刻身罰己以訓羣僚者也。聞之嘉歎。」荊蠻舊俗,少不敬長。儉殷勤勸導,風俗大革。務廣耕桑,兼習武事,故得邊境無虞,民安其業。吏民表請為儉構清德樓,樹碑刻頌,朝議許焉。在州遂歷(二)〔七〕載。[4]

徵授大行臺尚書,兼相府司馬。嘗與羣公侍坐於太祖,及退,太祖謂左右曰:「此公閑雅,孤每與語,嘗肅然畏敬,恐有所失。」他日,太祖謂儉曰:「名實理須相稱,尚書既志安貧素,可改名儉,以彰雅操。」

又除行臺僕射、荊州刺史。時梁岳陽王蕭詧內附,初遣使入朝,至荊州。儉於廳事列軍儀,具戎服,與使人以賓主禮相見。儉容貌魁偉,音聲如鐘,大為鮮卑語,遣人傳譯以問客。客惶恐不敢仰視。日晚,儉乃著帬襦紗帽,引客宴於別齋。因序梁國喪亂,朝廷招擕之意,發言可觀。使人大悅。出曰:「吾所不能測也。」

及梁元帝嗣位於江陵,外敦隣睦,內懷異計。儉密啟太祖,陳攻取之謀。於是徵儉入朝,問其經畧。儉對曰:「今江陵既在江北,去我不遠。湘東即位,已涉三年。觀其形勢,不欲東下。骨肉相殘,民厭其毒。荊州軍資器械,儲積已久,若大軍西討,[5]必無匱乏之慮。且兼弱攻昧,武之善經。國家既有蜀土,若更平江漢,撫而安之,收其貢賦,以供軍國,天下不足定也。」太祖深然之,乃謂儉曰:「如公之言,吾取之晚矣。」令儉還州,密為之備。尋令柱國、燕公于謹總戎眾伐江陵。平,以儉元謀,賞奴婢三百口。[6]太祖與儉書曰:「本圖江陵,由公畫計,今果如所言。智者見未萌,何其妙也。但吳民離散,事藉招懷,南服重鎮,非公莫可。」遂令儉鎮江陵。進爵昌寧公,遷大將軍,移鎮荊州,總管五十二州。[7]

儉舊嘗詣闕奏事,時值大雪,遂立於雪中待報,自旦達暮,竟無惰容。其奉公勤至,皆此類也。三年,以疾還京。為夏州總管,[8]薨,遺啟世宗,[9]請葬於太祖陵側,並以官所賜之宅還官。[10]詔皆從之。追封鄶公。[11]荊民儀同趙超等七百人,感儉遺愛,詣闕請為儉立廟樹碑,詔許之。詔曰:[12]「昔叔敖辭沃壤之地,蕭何就窮僻之鄉,以古方今,無慙曩哲。言尋嘉尚,弗忘於懷。而有司未達大體,遽以其第即便給外。今還其妻子。」子隆。[13]

長孫紹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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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紹遠字師,河南洛陽人。少名仁。父稚,[14]魏太師、錄尚書、上黨王。

紹遠性寬容,有大度,望之儼然,朋儕莫敢褻狎。雅好墳籍,聰慧過人。時稚作牧壽春,紹遠幼,年甫十三。稚管記王碩聞紹遠彊記,心以為不然。遂白稚曰:「伏承世子聰慧之姿,發於天性,目所一見,誦之於口。此既歷世罕有,竊願驗之。」於是命紹遠試焉。讀月令數紙,纔一徧,誦之若流。自是碩乃歎服。

魏孝武初,累遷司徒右長史。及齊神武稱兵而帝西遷,紹遠隨稚奔赴。又累遷殿中尚書、錄尚書事。太祖每謂羣公曰:「長孫公任使之處,令人無反顧憂。漢之蕭、寇,何足多也。然其容止堂堂,足為當今模楷。」六官建,拜大司樂。孝閔踐阼,封上黨公。

初,紹遠為太常,廣召工人,創造樂器,土木絲竹,各得其宜。為黃鍾不調,[15]紹遠每以為意。嘗因退朝,經韓使君佛寺前過,浮圖三層之上,有鳴鐸焉。忽聞其音,雅合宮調,取而配奏,方始克諧。紹遠乃啟世宗行之。紹遠所奏樂,以八為數。故梁黃門侍郎裴正上書,以為昔者大舜欲聞七始,下洎周武,爰創七音。持林鐘作黃鐘,以為正調之首。詔與紹遠詳議往復,於是遂定以八為數焉。授小司空。高祖讀史書,見武王克殷而作七始,又欲廢八而懸七,並除黃鐘之正宮,用林鐘為調首。紹遠奏云:「天子懸八,肇自先民,百王共軌,萬世不易。下逮周武,甫修七始之音。詳諸經義,又無廢八之典。且黃鐘為君,天子正位,今欲廢之,未見其可。」後高祖竟(廢)〔行〕七音。[16]屬紹遠遘疾,未獲面陳,慮有司遽損樂器,乃書與樂部齊樹之。[17]後疾甚,乃上遺表又陳之而卒。帝省表涕零,深痛惜之。[18]

澄字士亮。年十歲,司徒李琰之見而奇之,遂以女妻焉。十四,從征討,[19]有策謀,勇冠諸將。及長,容貌魁岸,風儀溫雅。魏孝武初,除征東將軍、渭州刺史。

魏文帝嘗與太祖及羣公宴,從容言曰:「孝經一卷,人行之本,諸公宜各引要言。」澄應聲曰:「夙夜匪懈,以事一人。」座中有人次曰:「匡救其惡。」既而出閤,太祖深歎澄之合機,而譴其次答者。

後從太祖援玉壁,又從戰邙山,進位驃騎大將軍、開府。孝閔踐阼,拜大將軍,封義門公,為玉壁總管。卒,自喪初至及葬,世宗三臨之。典祀中大夫宇文容諫曰:「君臨臣喪,自有節制。今乘輿屢降,恐乖禮典。」世宗不從。[20]

澄操履清約,家無餘財。太祖嘗謂曰:「我於公間,志無所惜,公有所須,宜即具道。」澄曰:「澄自頂至足,皆是明公恩造。即如今者,實無所須。」雅對賓客,[21]接引忘疲。雖不飲酒,而好觀人酣興。常恐座客請歸,每勅中廚別進異饌,留之止。

兕字若汗,性機辯,彊記博聞,雅重賓遊,尤善談論。從魏孝武西遷。天和初,累遷驃騎大將軍、開府,遷絳州刺史。

斛斯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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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斯徵字士亮,河南洛陽人。父椿,太傅、尚書令。徵幼聰斛,五歲誦孝經、周易,識者異之。及長,博涉羣書,尤精三禮,兼解音律。有至性,居父喪,朝夕共一溢米。以父勳累遷太常卿。[22]

自魏孝武西遷,雅樂廢缺,徵博採遺逸,稽諸典故,創新改舊,方始備焉。又樂有錞於者,近代絕無此器,或有自蜀得之,皆莫之識。徵見之曰:「此錞於也。」眾弗之信。徵遂依干寶周禮注以芒筒捋之,其聲極振,眾乃歎服。徵乃取以合樂焉。六官建,拜司樂中大夫,進位驃騎大將軍、開府。

後高祖以徵治經有師法,詔令教授皇太子。[23]宣帝時為魯公,與諸皇子等咸服青衿,行束脩之禮,受業於徵,仍並呼徵為夫子。儒者榮之。

宣帝嗣位,遷上大將軍、大宗伯。時高祖初崩,梓宮在殯,帝意欲速葬,令朝臣議之。徵與內史宇文孝伯等固請依禮七月,帝竟不許。帝之為太子也,宮尹鄭譯坐不能以正道調護,被讁除名。而帝雅親愛譯,至是拜譯內史中大夫,甚委任之。譯乃獻新樂,十二月各一笙,每一笙用十六管。帝令與徵議之,徵駮而奏,帝頗納焉。及高祖山陵還,帝欲作樂,復令議其可不。徵曰:「孝經雲『聞樂不樂』。聞尚不樂,其況作乎。」鄭譯曰:「既雲聞樂,明即非無。止可不樂,何容不奏。」帝遂依譯議。譯因此銜之。

帝後肆行非度,昬虐日甚。徵以荷高祖重恩,嘗備位師傅,若生不能諫,死何以見高祖。乃上疏極諫,指陳帝失,帝不納。譯因譖之,遂下徵獄。獄卒張元哀之,[24]乃以佩刀穿獄牆,遂出之。元卒被拷而終無所言。徵遇赦得免。

隋文踐極,例復官,除太子太傅,詔修撰樂書。開皇初,薨。子諺。徵所撰樂典十卷。

  1. 卷二十六 此卷原缺,後人以高氏小史或其他以周書為底本的某種節錄本補。錢氏考異卷三二目錄序條已指出此卷「非德棻原本」,但「與北史多異」。今基本上不以北史補脫漏,例見前。
  2. 姓托拔氏 汲本、局本「托」作「託」。按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次兄為拓跋氏,後改為長孫氏。」通鑑卷一四0四三九三頁云:「於是始改拔拔氏為長孫氏。」卷一一九三七四六頁還說長孫嵩姓拔拔。姚氏北朝胡姓考一二頁長孫氏條歷引通鑑、古今姓氏書辯證卷三七、孝文帝弔比干文證明長孫氏「原姓拔拔,而非拓跋」。據此,這裏「托拔」當為「拔拔」之訛。但文苑英華九0五庾信拓跋儉碑已作「拓」。若非後人所改,可能原姓拔拔,孝文帝時改長孫,西魏復姓時沒有恢復原姓,由於本是皇室宗支而改姓拓跋。唐代已不再辨別其先後不同,修周書時就逕稱「托拔」。今不改。
  3. 孝昌中起家員外散騎侍郎 拓拔儉碑云:「年十八,解褐員外散騎侍郎。」據碑,儉死在天和四年五六九年,「春秋七十有八」,當生於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四九二年,到十八歲是世宗永平二年五0九年,距離孝昌五二五-五二七年很遠,和下文「從爾朱天光破隴右」更是連不上。若非碑文年齡有誤,則這裏的「孝昌」年號恐非,而下面又必有刪節。
  4. 在州遂歷(二)〔七〕載 北史卷二二長孫嵩附五世孫儉傳「二」作「七」。張森楷云:「北史作『七』是。若二載則為時非久,不足道也。」按張說是。拓拔儉碑雲,大統「六年,以公為使持節都督三荊、二襄、南雍、平、信、江、隨、郢、浙一十二州諸軍事,荊州刺史,東南道行臺僕射」,又云:「十二年,除大行臺尚書,仍為大丞相司馬。」由大統六年五四0年至十二年五四六年計得七年。今據北史改。
  5. 若大軍西討 冊府卷四0五四八一四頁「西」作「南」。按由關中攻荊州,應該是「南討」,疑「西」字誤。
  6. 尋令柱國燕公于謹總戎眾伐江陵平以儉元謀賞奴婢三百口 殿本考證云:「北史『平』字上有『事』字,此處挩去。」按文義應有「事」字。
  7. 總管五十二州 拓拔儉碑「二」作「三」。
  8. 三年以疾還京為夏州總管 按上文沒有紀載長孫儉從荊州徵還和以後歷官,就像長孫儉自荊州以疾還京。據北史本傳儉在荊州徵拜小冢宰,天和初,出任陝州總管。周書卷五武帝紀上天和元年五六六年正月稱「以柱國昌寧公長孫儉為陝州總管」,四年五六九年二月「為夏州總管」。拓跋儉碑記歷官更詳,也說他在天和元年任「陝州刺史、都督八州二十防諸軍事」。可知這次是從陝州還京。推測周書原文和北史一樣上面記有天和初任陝州總管的事,所以這裏「三年」不出年號。刪節者刪去了他入周以後到天和元年的歷官,卻忘了在「三年」上加「天和」年號。這樣,緊接在任荊州總管之後,就像事在西魏廢帝三年,可謂疏漏之甚。又拓跋儉碑載歷官最詳,卻不雲任夏州總管,而且說「天和四年,謝病故京,薨於私第」,和北史「薨於夏州總管」不符。但遷鎮夏州,見於武帝紀,疑是未到任而卒,故碑不書。
  9. 遺啟世宗 張森楷云:「『世宗』當作『高祖』,儉卒於天和四年,非世宗時也。」按張說是。疑原文亦如北史但云遺啟請葬於太祖陵側。「世宗」二字為後人妄加。
  10. 並以官所賜之宅還官 北史本傳、冊府卷七六八七六頁無上「官」字。疑本無此字。
  11. 追封鄶公 北史「鄶」作「鄫」。按拓拔儉碑也作「鄶」。
  12. 詔曰 北史本傳上有「建德元年」四字。按上文趙超等請立碑,「詔許之」是一件事。「詔曰」的內容是命以還官故宅給妻子,是另一件事。這裏刪去「建德元年」四字,好像詔書就是趙超請立碑的答詔,甚不分明。
  13. 子隆 北史本傳載詔書,前後尚有數語,又有其子長孫隆的簡歷和「隆弟平,最知名」句。殿本考證據此以為「遺脫」。按實是刪節本如此,非脫文。
  14. 父稚 殿本考證云:「北史卷二二長孫道生附玄孫澄傳云:『父承業。』又北史長孫冀歸傳附於卷二二長孫道生傳云:『孝文以其幼承家業,賜名幼,字承業。』按北魏書卷二五長孫道生附曾孫冀歸傳云:『高祖以其幼承家業,賜名稚,字承業。』『幼』與『稚』同義,唐人諱『治』,高宗諱也。北史上於高宗時,故李延壽改『稚』為『幼』,此書成於貞觀時,故不諱嫌名也。」按幼即稚,亦即承業、冀歸,考證是。
  15. 為黃鍾不調 宋本、南本、局本和北史卷二二長孫道生附玄孫紹遠傳、冊府卷五六七六八一七頁「為」都作「唯」。作「為」亦可通,今不改。
  16. 後高祖竟(廢)〔行〕七音 北史本傳「廢」作「行」。按上文說高祖「又欲廢八而用七」,這裏卻說「廢七音」,前後矛盾。今從北史改。
  17. 乃書與樂部齊樹之 北史本傳云:「乃與樂部齊樹書曰:『伏聞朝廷前議,而欲廢八縣七。然則天子縣八,有自來矣,古先聖殊塗一致。逮周武克殷,逆取順守,專用干戈,事乖揖讓,反求經義,是用七音,蓋非萬代不易之典。其縣八筍簴,不得毀之。宜待我疾瘳,當別奏聞。』」北史所載雖未必無刪節,但大略完具,可以補周書之缺。「齊樹之」,北史無「之」字。按隋書卷一四音樂志中稱開皇二年五八二年「命工人齊樹提檢校樂府」,當即一人。
  18. 帝省表涕零深痛惜之 殿本考證云:「北史傳末有『重贈柱國大將軍,諡曰獻,號樂祖,配饗廟庭,子覽嗣』二十字。此亦脫去。」按非脫去,是刪節周書原文。下面附弟澄傳,傳末應有「弟澄」二字,今無此二字,下面接著就說「澄字士亮」,不知道他和長孫紹遠是什麼關係,也是刪節之失。
  19. 十四從征討 北史本傳「從」下有「父承業」三字,疑周書原本有之。刪去便不知從誰征討。
  20. 世宗不從 北史本傳下有「其為上所追惜如此,子嶸嗣」十一字,原本當有之。又傳末當有「兄子兕」三字。今接敘長孫兕事,不知兕與紹遠及澄的關係。
  21. 雅對賓客 冊府卷八六八一0三0六頁、御覽卷八四八三七九二頁「對」作「好」,較長。
  22. 以父勳累遷太常卿 北史卷四九斛斯椿附子徵傳作「以父勳賜爵城陽郡公。大統末起家通直散騎常侍,稍遷兼太常少卿」。按以父勳受爵是當時通例。這裏刪去賜爵,似以父勳遷官,與事例不符。
  23. 詔令教授皇太子 北史本傳「太」作「諸」。張森楷云:「據下雲『宣帝時為魯公』,則未為太子也,當依北史為是。」按張說是,但諸本皆同,也可能舊史追稱,今不改。
  24. 獄卒張元哀之 北史本傳作「張元平」。周書下文雲「元卒被拷而終無所言」,北史「卒」作「平」。若「卒」為「平」之訛,則周書這裏「元」下脫「平」字。若北史「平」字為「卒」之訛,則因此處訛「平」,後人於上「元」下加「平」字。兩種可能性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