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糧食供應問題給交通部的復函

商業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糧食供應問題給交通部的復函
商糧字〔1972〕第118號
1972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商業部關於因公出國臨時回國休假人員糧食供應問題給交通部的函
文件

  關於出國人員的糧食供應問題,公安部公發〔1972〕45號文件(附後)已有規定,根據你部援外辦公室提出的問題,現補充如下:

  一、因公出國人員(包括臨時出國人員),由所在單位指定專人到公安部門辦理註銷和登記戶口手續的同時,到糧食部門辦理註銷糧食供應手續(當月已供應的糧、油,可不退回)。回國後憑派出機關的證件和公安部門的落戶證明,到所在地糧食部門辦理恢復糧、油供應手續。

  二、出國人員臨時回國工作、休假期間,憑派出機關的證件(應寫明回國居住的時間、出國前的工種、糧食定量標準)和公安部門登記的臨時戶口,由所在地糧食部門按照出國前的工種、定量標準供應糧、油。在途所需糧食、糧票,接待單位提出計劃,由當地糧食部門核實供應。

附件:

公安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註銷和
恢復戶口問題給水電部的復函
(公發〔1972〕45號 1972年10月30日)

  現將你部電話所詢關於因公出國人員註銷和恢復戶口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關於因公出國人員註銷戶口的問題,仍請按照一九五八年四月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規定的精神辦理,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因公出國六個月以上的,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註銷戶口。臨時出國六個月以內的,只辦理出國登記,不註銷戶口(經與商業部聯繫,出國期間停止糧油等供應;當月糧油已供應的,可不退回)。

  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回國後恢復戶口問題,請按照《戶口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憑派出機關(指中央部一級、地方局一級的派出機關所屬的主管外事、幹部的機構,下同)出具的證件,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恢復戶口。

  三、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回國後因原單位遷移或工作調動的戶口登記問題,由所屬單位出具證明,連同派出機關發給的證件,向新常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戶口。

  四、關於因公出國人員臨時回國的戶口和糧食供應問題,經與商業部商議,憑派出機關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臨時戶口,向商業部門領取糧油等供應。

  據了解,現在有不少地區的因公或因私出國人員,不按規定辦理註銷戶口的手續,有的出國超過六個月仍然不註銷戶口並繼續領取糧油等物資供應,是不符合國家戶口管理和物資供應規定的。為此,請有關部門和各地公安機關,對出國人員要按照規定認真執行註銷和登記戶口的制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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