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於國營飲食服務業深化改革的意見
商業部關於國營飲食服務業深化改革的意見 1988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
文件 |
國營飲食服務業的體制改革,經過貫徹國務院國發〔1984〕92號、〔1986〕56號、〔1987〕55號文件,已取得顯著進展。大中型企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小型企業的改、轉、租大面積推廣,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有所改善,為城市經濟活動和群眾消費服務的功能有所增強,各種經濟成份競爭經營的格局初步形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提高。但是,企業的運行機制還很不完善,行業發展和改造的任務仍然很重,還不適應商品經濟條件下關於勞務逐步社會化以及競爭的要求。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深化改革來解決。
根據國務院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和商業部有關商業體制改革的要求,對飲食服務業深化改革的幾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飲食服務公司的職能轉變問題
城市飲食服務公司大部分是五十年代後期成立起來的,有自己的直屬企業和資產,是一級核算單位,行使高層次的企業管理和經營決策職能,是企業性公司。飲食服務業行業眾多,點多、點小、分散、利微,勞務性、技術性比較強,行業的發展程度直接關係到家務勞動社會化的實現程度,行業的發展取決於國家的、社會的扶植和支持,有關行業發展的技術培訓、考核、更新改造、科技進步等重大問題,不是單個企業自己易於解決的,也不是行政管理部門所能全部承擔的,需要由公司來進行綜合服務經營和必要的協管工作。
城市飲食服務公司要根據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轉變職能,面向基層,搞好行業發展的綜合性服務和需要的連帶性經營,同時繼續做好對所屬企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體制改革的部署,組織落實深化企業改革的具體措施。(2)研究擬定行業的經營方針和發展戰略。(3)運用國家返還的稅款和其他資金,採取投資和有償使用等方式,有計劃地更新改造老企業,建設發展新網點。(4)開展原材料,專用物品的聯購分銷。(5)開發裝修承包業務,為行業的裝修服務。(6)組織專業培訓和軟件開發,面向社會有償提供技術和管理人才,提供諮詢和信息服務。(7)搞好供應服務,發揮國營飲食服務企業的主導作用。(8)加強對所屬企業的管理和服務,研究制定行業規章制度,做好統計工作。
城市飲食服務公司在職能轉變的同時,應當減少層次,精簡管理人員,擴大基層企業的自主權。國家返還給公司的稅款,公司要適當拿出一部分給企業,用於企業的更新改革,不能作為獎金和福利開支。
城市飲食服務公司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共同投資、相互參股等方式,向聯合經營發展,形成緊密型或半緊密型的企業集團,把公司職能轉變與聯合經營結合起來,取得更大的規模效益。
二、大中型企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問題
大中型國營飲食服務企業承包的形式,可以因地制宜,不搞一種模式。承包的主要內容是「兩包兩掛」,即包上交利潤,包行業和企業的發展與更新改造任務,企業職工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鉤,與社會效益掛鉤。
企業發展和更新改造任務,要根據飲食服務行業的發展規劃和企業經濟狀況,在承包合同中明確提出承包期間發展改造的具體項目。有的項目一時定不下來的,要明確規定必須提留的發展改造基金,並在稅後留利中首先保證這一項。
企業職工收入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掛鉤的形式採取提成工資制。收入多的企業,要實行工資儲備金制度,用於以豐補歉。職工收入與社會效益掛鉤,包括正確地執行政策、安全衛生、服務質量等內容。企業如發生亂漲價或變相提價、質量事故,要扣減企業的提成工資,嚴重的還要追究承包者和當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大中型飲食服務企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主要是實行「兩級承包」,即基層企業向公司承包,公司向國家承包,簽訂承包合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要搞好內部的配套改革,並且不斷完善、深化和發展;必須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離任審計制,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企業內部實行分層承包,把經營目標分解落實到部組,科室和個人要搞好崗位責任制。
三、小型企業的進一步改革問題
小型企業經過幾年的改革,實行改、轉、租的約占小企業總數的70%。目前看來,租賃制比較適合小型企業的特點,可作為主要形式。要提倡企業租企業,促使競爭中的共同發展。已經改為「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企業,要尊重職工的意願,可以改為租賃經營,也可以不變。沒有實行改、轉、租的小型企業,目前大多數採取承包的形式,可以繼續承包,進一步完善,也可以改、轉、租。從長遠看,小型飲食服務企業更適合於集體和個人經營。現在實行兩權分離的一些國有小型飲食服務企業,可以逐步有償地轉向集體所有,也可以直接拍賣給集體、個人或有經營管理能力的企業。這種有償轉讓要堅持自願的原則,特別要注意在店職工的意願,成熟一個轉一個。
小型企業的改革,總的指導思想應當是更加放開、搞活。在經營上,允許企業在執行國家法令、政策的前提下根據質價相符的原則,自主制訂價格和收費標準。允許企業根據一業為主,綜合經營的原則調整經營品種和服務項目。在分配上,不管採取哪一種改革形式,都要繼續實行提成工資制,按照國務院〔1986〕56號文件的規定,提成工資應按提成比例提取,不應採取定額封頂的辦法。有條件的工種,可以實行計件工資制。國家和地方對飲食服務企業規定的優惠政策,應當繼續執行。
小型企業可以鼓勵職工個人入股,按股分紅。股金在職工離店時允許抽走,也可以繼承和轉讓。
小型企業改、轉、租和承包以後,主管部門對企業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食品衛生和財務狀況,要進行監督檢查,要防止企業的短期行為,不能分光吃盡,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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