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国营饮食服务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商业部关于国营饮食服务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1988年3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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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饮食服务业的体制改革,经过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2号、〔1986〕56号、〔1987〕55号文件,已取得显著进展。大中型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小型企业的改、转、租大面积推广,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有所改善,为城市经济活动和群众消费服务的功能有所增强,各种经济成份竞争经营的格局初步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但是,企业的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行业发展和改造的任务仍然很重,还不适应商品经济条件下关于劳务逐步社会化以及竞争的要求。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商业部有关商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对饮食服务业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饮食服务公司的职能转变问题
城市饮食服务公司大部分是五十年代后期成立起来的,有自己的直属企业和资产,是一级核算单位,行使高层次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职能,是企业性公司。饮食服务业行业众多,点多、点小、分散、利微,劳务性、技术性比较强,行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实现程度,行业的发展取决于国家的、社会的扶植和支持,有关行业发展的技术培训、考核、更新改造、科技进步等重大问题,不是单个企业自己易于解决的,也不是行政管理部门所能全部承担的,需要由公司来进行综合服务经营和必要的协管工作。
城市饮食服务公司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职能,面向基层,搞好行业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和需要的连带性经营,同时继续做好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体制改革的部署,组织落实深化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2)研究拟定行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3)运用国家返还的税款和其他资金,采取投资和有偿使用等方式,有计划地更新改造老企业,建设发展新网点。(4)开展原材料,专用物品的联购分销。(5)开发装修承包业务,为行业的装修服务。(6)组织专业培训和软件开发,面向社会有偿提供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7)搞好供应服务,发挥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的主导作用。(8)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研究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城市饮食服务公司在职能转变的同时,应当减少层次,精简管理人员,扩大基层企业的自主权。国家返还给公司的税款,公司要适当拿出一部分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革,不能作为奖金和福利开支。
城市饮食服务公司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共同投资、相互参股等方式,向联合经营发展,形成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企业集团,把公司职能转变与联合经营结合起来,取得更大的规模效益。
二、大中型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问题
大中型国营饮食服务企业承包的形式,可以因地制宜,不搞一种模式。承包的主要内容是“两包两挂”,即包上交利润,包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与更新改造任务,企业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与社会效益挂钩。
企业发展和更新改造任务,要根据饮食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企业经济状况,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提出承包期间发展改造的具体项目。有的项目一时定不下来的,要明确规定必须提留的发展改造基金,并在税后留利中首先保证这一项。
企业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挂钩的形式采取提成工资制。收入多的企业,要实行工资储备金制度,用于以丰补歉。职工收入与社会效益挂钩,包括正确地执行政策、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内容。企业如发生乱涨价或变相提价、质量事故,要扣减企业的提成工资,严重的还要追究承包者和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大中型饮食服务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实行“两级承包”,即基层企业向公司承包,公司向国家承包,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搞好内部的配套改革,并且不断完善、深化和发展;必须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内部实行分层承包,把经营目标分解落实到部组,科室和个人要搞好岗位责任制。
三、小型企业的进一步改革问题
小型企业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行改、转、租的约占小企业总数的70%。目前看来,租赁制比较适合小型企业的特点,可作为主要形式。要提倡企业租企业,促使竞争中的共同发展。已经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要尊重职工的意愿,可以改为租赁经营,也可以不变。没有实行改、转、租的小型企业,目前大多数采取承包的形式,可以继续承包,进一步完善,也可以改、转、租。从长远看,小型饮食服务企业更适合于集体和个人经营。现在实行两权分离的一些国有小型饮食服务企业,可以逐步有偿地转向集体所有,也可以直接拍卖给集体、个人或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这种有偿转让要坚持自愿的原则,特别要注意在店职工的意愿,成熟一个转一个。
小型企业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更加放开、搞活。在经营上,允许企业在执行国家法令、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订价格和收费标准。允许企业根据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调整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在分配上,不管采取哪一种改革形式,都要继续实行提成工资制,按照国务院〔1986〕56号文件的规定,提成工资应按提成比例提取,不应采取定额封顶的办法。有条件的工种,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国家和地方对饮食服务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当继续执行。
小型企业可以鼓励职工个人入股,按股分红。股金在职工离店时允许抽走,也可以继承和转让。
小型企业改、转、租和承包以后,主管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食品卫生和财务状况,要进行监督检查,要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不能分光吃尽,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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