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6〕45號 1986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6〕4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關於要求合用空軍蚌埠機場的報告》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機場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二、建站所需投資由安徽省自籌解決,並納入其基本建設規模。
三、開闢航線問題由民航局按規定另行報批。
四、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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