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45号 1986年4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关于要求合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站所需投资由安徽省自筹解决,并纳入其基本建设规模。
三、开辟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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