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2001年)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1年9月23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200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7號公布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修改為「國務院指定的部門」。

二、將第七條中的「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修改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方石油公司)」。

三、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中的「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修改為「中方石油公司」;將第九條中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修改為「國務院指定的部門」。

四、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合同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其應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購,也可以採取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銷售,但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石油產品的規定。」

五、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外國合同者開立外匯賬戶和辦理其他外匯事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其他規定。」

「外國合同者的投資,應當採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外國合同者應當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機構。」

「前款機構的設立地點由外國合同者與中方石油公司協商確定。」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這三條中的「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修改為「中方石油公司」。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這條中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修改為「國務院指定的部門」。

十、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石油合同可以約定石油作業所需的人員,作業者可以優先錄用中國公民。」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分別修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內容未作修改。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這條中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修改為「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改為「中方石油公司」。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對外合作開採煤層氣資源由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專營,並參照本條例執行。」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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