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7年11月)
← |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7年10月) |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7年11月17日於中南海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0號 有效期:2017年11月29日至今 |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8年) |
附: |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範,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併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接生人員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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