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吉林省設立松原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吉林省設立松原市的批覆
國函〔1992〕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2年6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1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18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關於建立松原市的請示》、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和十一月二十九日《關於建立松原市的補充請示》及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關於請求儘快批准設立松原市的請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撤銷扶餘市,設立松原市(地級),松原市人民政府駐扶餘區松花江南岸沿江路。

二、設立松原市扶餘區。松原市扶餘區的行政區域是:原扶餘市的行政區域;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前郭鎮的團結、繁榮、建設、原江、松江、鐵西、民主街道辦事處;勝利街道辦事處的勝安、勝民、勝合、勝慶、勝豐五個居民委員會;育才街道辦事處的民景、民建兩個居民委員會;毛都站鎮;鎮郊鄉的賀爾其勒村、西郊村、單家圍子村、於家圍子村、孫喜窩堡村、葛新窩堡村、倪家窯村、後瓦房村、卡拉房子村;前瓦房村的郭爾羅斯大路以南至孫喜窩堡村界,凱旋街以東至吉拉吐鄉界部分;達里巴鄉的努很格勒和額莫勒村。區政府駐文化街。

三、松原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轄扶餘區和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長嶺縣、乾安縣。

四、松原市在建市過程中,要堅持「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設置精幹的辦事機構,所需編制由省內自行調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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