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吉林省设立松原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设立松原市的批复
国函〔1992〕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6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建立松原市的请示》、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和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松原市的补充请示》及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请求尽快批准设立松原市的请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撤销扶余市,设立松原市(地级),松原市人民政府驻扶余区松花江南岸沿江路。

二、设立松原市扶余区。松原市扶余区的行政区域是:原扶余市的行政区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的团结、繁荣、建设、原江、松江、铁西、民主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的胜安、胜民、胜合、胜庆、胜丰五个居民委员会;育才街道办事处的民景、民建两个居民委员会;毛都站镇;镇郊乡的贺尔其勒村、西郊村、单家围子村、于家围子村、孙喜窝堡村、葛新窝堡村、倪家窑村、后瓦房村、卡拉房子村;前瓦房村的郭尔罗斯大路以南至孙喜窝堡村界,凯旋街以东至吉拉吐乡界部分;达里巴乡的努很格勒和额莫勒村。区政府驻文化街。

三、松原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辖扶余区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四、松原市在建市过程中,要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所需编制由省内自行调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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