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版納勐臘改名為勐臘縣等變動給雲南省人民委員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版納勐臘改名為勐臘縣等變動
給雲南省人民委員會的批覆

1960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60年/第30號

1960年8月17日報告收悉。同意:

1、將版納勐臘改名為勐臘縣。

2、將版納勐海改名為勐海縣。

3、將版納景洪改名為景洪縣。

4、將玉溪專署領導的晉寧縣和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富民縣,劃歸昆明市領導。

關於昆明市的龍泉區幷歸官渡區,由你省自行決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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