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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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
國發〔2005〕4號
2005年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

國發〔20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強化監督執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國務院決定: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整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格為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單設,為副部級機構,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

上述兩個機構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另行印發。

國務院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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