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各接待單位對被接待人員實行收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各接待單位對被接待人員實行收費的通知
1957年6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政法、軍事、機關工作和其他法規的通知宣佈自動失效。

  國家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因事到各地的食、宿、交通工具等交費辦法,各接待單位在執行上很不一致,有的全部收費,有的部分收費,有的不收費。這種情況現在應該予以改變。今後國家機關的各接待單位在接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其它各界人士時,應該分別按以下規定實行收費:

  一、國家機關和軍隊以及黨派、團體的各級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各級工作人員)因事出差如洽辦工作、檢查工作、匯報工作、視察工作以及參觀、旅行、休養、治病、過境等,凡經當地接待單位接待的,所用旅館房間、伙食、交通等費用,都須按照當地的規定交費。

  各級工作人員出差時,除了屬於應該由公家報銷和補助的旅館、交通、伙食補助等費用,由本人所在單位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報銷和補助外,其它均由本人自理。

  二、各級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工作會議,除了往返車船費由本人所在單位報銷外,在會議期間應該按規定繳付本人應負擔的伙食費用。此外,住房、會議用車、伙食補貼、公雜等費用,由召開會議單位按財務制度規定辦理。

  三、凡未領取國家工資待過的人員被邀請參觀、訪問時的招待費用,接待單位應該向原邀請單位收費。

  四、接待外籍專家的費用,接待單位應向聘請單位或介紹單位收費,如聘請或介紹單位已有明確規定由專家自理的部分,應向專家本人收費。

  五、前來我國訪問的各國政府代表團、文化藝術代表團、貿易科學等團體和個別外賓以及少數民族、歸國華僑團體或個別人士的接待辦法,按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責成有關部門,依照統一實行收費的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擬訂各地具體的招待標準和收費辦法。對於所管的飯店、招待所和汽車等,應該在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基礎上,作到服務便利,定價合理。所擬訂的收費標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並分送財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部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一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