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
國發〔1987〕74號
1987年8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在縣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

國發〔1987〕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常務委員會議,關於恢復並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決定,監察部已經成立。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亦應立即着手設立相應的監察部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性質和領導體制

國家行政監察工作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監察機關雙重領導。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必須徵得上級行政監察機關的同意。

二、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範圍、主要任務和權限

監察部的監察對象是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省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省級和省轄市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縣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在必要時,上級行政監察機關可以受理下級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的案件。

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實施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按照行政序列分別審議經國務院任命的人員和經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的紀律處分事項。

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縣以上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在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監察機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權,服從於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政紀。

三、縣以上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數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監察廳(局),人員配備數額一般為六十至一百人;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監察廳(局)的人員配備數額應少一些。

省轄市、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設立監察局,人員配備數額一般為二十至五十人,非農業人口一百萬以上的大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可略多一些。

自治州、直轄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監察局,地區行政公署、盟設立監察局,人員配備數額為二十至四十人。

縣(市)、旗人民政府設立監察局,人員配備數額為十至十五人。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監察局,人員配備數額為七至十二人。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可以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縣以上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所需編制和工作人員,原則上從現有黨政機關內部調劑解決,一般按中低限逐步配備。配備監察人員要堅持幹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要選調原則性強、作風正派、政策和業務水平高的幹部做監察工作。

四、當前工作的重點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所規定的兩個基本點作為開展監察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旗幟鮮明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改革、開放、搞活的總方針、總政策,監察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履行職責,保證國家政策、法令、法規的貫徹實施,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一邊籌建,一邊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對外開放城市和海南行政區,應在近期內把行政監察機關迅速組建起來;省轄市、自治州、地區行政公署、盟以及縣(市)、旗,市轄區的行政監察機關,要在一九八七年底前組建起來。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一經建立,只要具備起碼的工作條件,就要立即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成立後面臨的任務很多,在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時,要突出工作重點。當前工作的重點是嚴格查處在簽訂和執行對外經濟合同中的貪污、索賄受賄、出賣經濟情報和瀆職行為及其他問題,以保證對外開放政策的順利執行,這也是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一項長期任務。近幾年來,實行改革和開放,給我國經濟帶來了生機和活力,促進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些國家行政機關未能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對外開放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有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貪污受賄,中飽私囊;有的領導幹部失職瀆職,官僚主義嚴重,對涉外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長期熟視無睹或查處不力,致使國家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敗壞了國家聲譽,造成了很壞影響。因此,當前認真檢查和糾正檢舉這方面的問題,懲處那些違法違紀或犯有嚴重官僚主義錯誤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清正廉明的工作,維護國家聲譽,促進對外經濟交往活動的健康發展,保障改革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檢查對外經濟合同中的問題,要先從中央國家機關、大型企業做起。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特別是對外經濟交往活動較多的部委,應選調得力幹部組成檢查組切實抓好這項工作。要注意查那些金額大、明顯吃虧的對外經濟合同中的問題。要堅持行政領導、監察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格劃清政策界限。對經查證確屬有貪污、索賄受賄、出賣經濟情報和瀆職行為的,不論是誰,都要作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寬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在今年年底以前,要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匯報。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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