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 国发〔1987〕74号 1987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常务委员会议,关于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监察部已经成立。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亦应立即着手设立相应的监察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和领导体制
国家行政监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同意。
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权限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省级和省辖市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县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必要时,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经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服从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纪。
三、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厅(局),人员配备数额一般为六十至一百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局)的人员配备数额应少一些。
省辖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人员配备数额一般为二十至五十人,非农业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可略多一些。
自治州、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地区行政公署、盟设立监察局,人员配备数额为二十至四十人。
县(市)、旗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人员配备数额为十至十五人。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人员配备数额为七至十二人。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所需编制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从现有党政机关内部调剂解决,一般按中低限逐步配备。配备监察人员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要选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政策和业务水平高的干部做监察工作。
四、当前工作的重点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所规定的两个基本点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实施,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一边筹建,一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城市和海南行政区,应在近期内把行政监察机关迅速组建起来;省辖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盟以及县(市)、旗,市辖区的行政监察机关,要在一九八七年底前组建起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一经建立,只要具备起码的工作条件,就要立即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成立后面临的任务很多,在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时,要突出工作重点。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严格查处在签订和执行对外经济合同中的贪污、索贿受贿、出卖经济情报和渎职行为及其他问题,以保证对外开放政策的顺利执行,这也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近几年来,实行改革和开放,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国家行政机关未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有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官僚主义严重,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长期熟视无睹或查处不力,致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败坏了国家声誉,造成了很坏影响。因此,当前认真检查和纠正检举这方面的问题,惩处那些违法违纪或犯有严重官僚主义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的工作,维护国家声誉,促进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检查对外经济合同中的问题,要先从中央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做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特别是对外经济交往活动较多的部委,应选调得力干部组成检查组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注意查那些金额大、明显吃亏的对外经济合同中的问题。要坚持行政领导、监察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划清政策界限。对经查证确属有贪污、索贿受贿、出卖经济情报和渎职行为的,不论是谁,都要作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宽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今年年底以前,要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汇报。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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