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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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鑑於少數分裂主義分子不斷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製造騷亂,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保護公共財產不受侵犯,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零時起在拉薩市實行戒嚴,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國務院總理 李鵬
198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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