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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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
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
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稅種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稅種問題
根據《決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還應適用以下暫行條例:
(一)國務院1993年12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國務院1993年12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三)國務院1988年8月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12月19日發布的《屠宰稅暫行條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1年8月8日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1年9月13日發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4月3日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
在稅制改革中,國務院還將陸續修訂和制定新的稅收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相應依照有關條例規定執行。
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後增加的稅負處理問題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增加稅負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准予退還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沒有經營期限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最長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退還上述多繳納的稅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消費稅的,所繳稅款超過原稅負的部分,按所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比例,分別退還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憑出口報關單和已納稅憑證,一次辦理退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因稅負增加而申請的退稅,原則上在年終後一次辦理;對稅負增加較多的,可按季申請預退,年度終了後清算。
(五)增值稅、消費稅的退稅事宜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辦理,各級國庫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退稅數額的計算、退稅的申請及批准程序等,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六)營業稅的退稅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關於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稅收問題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並按現行規定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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