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湖南省南嶽縣設立衡東縣和汨羅縣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撤銷湖南省南嶽縣設立衡東縣和汨羅縣的決定 196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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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南嶽縣。將南嶽縣的行政區域劃歸衡山縣。
(二)設立衡東縣,以衡山縣的部分行政區域為衡東縣的行政區域。
(三)設立汨羅縣。以湘陰縣的部分行政區域為汨羅縣的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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