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92號
2015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部門

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9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

  推行政府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現就開展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標。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以清單形式列明試點部門的行政權責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等,推進行政權責依法公開,強化行政權力監督和制約,防止出現權力真空和監管缺失,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要把加強黨的領導、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作為試點工作的基本遵循。通過開展試點,為全面推進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工作探索經驗。

  (二)試點範圍。

  根據部門職責特點,確定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證監會開展試點。未列入試點範圍的部門,可參照本方案先行做好本部門權責事項梳理,為下一步開展權責清單編制工作做好準備。

  二、試點任務

  (三)全面梳理部門現有權責事項。

  各試點部門可將權力和責任事項結合起來,並參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別的分類方式,對行政權責事項進行全面梳理並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可根據實際履職情況,將規劃制定等宏觀管理職責及標準擬訂等權責事項一併進行梳理分類匯總。

  (四)清理規範權責事項。

  在全面梳理基礎上,對權責事項逐項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見,需要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立改廢的,同時提出建議。對沒有法定依據的,原則上予以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辦理。試點部門在依法審核清理規範基礎上,形成部門基礎權責清單,列明權責事項名稱、類型、設定依據、調整意見以及追責情形等內容,於2016年6月底前報送中央編辦。

  (五)審核權責清單。

  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方面對部門基礎權責清單進行研究審核。審核過程中,對於擬取消和下放的權責事項,要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並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意見。要逐項確認審核結果,需要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立改廢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六)優化權力運行流程。

  對保留的行政權責事項,試點部門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則,制定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切實減少工作環節,規範行政裁量權,明確每個環節的承辦主體、辦理標準、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監督方式等,提高行政權力運行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根據研究審核情況,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能夠很快顯現效果的重點領域或事項,可優先編制專項權責清單。

  三、組織實施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的各項決策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有序開展試點工作。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要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序請示報告。

  (八)強化部門責任。

  試點部門要切實負起本單位試點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紮實推進。對於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創新思路、積極探索,創造性開展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報告。試點部門設在地方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力和責任清單由試點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核確認,明確標準規範,並做好本系統各地機構清單之間的銜接。

  (九)加強統籌協調。

  試點工作要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等相關改革任務結合起來,統籌考慮、協調推進,着力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讓公眾切身感受到改革成效。

  (十)做好總結評估。

  試點工作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對試點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總結經驗,在此基礎上研究提出全面開展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工作的意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