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21號
1998年8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負責調節近期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質量管理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2.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3.將口岸管理職能交給海關總署。

4.將關稅稅則委員會日常工作交給財政部。

5.將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的職能交給民政部。

(二)劃入的職能。

1.制訂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指導企業和商業性金融投資方向的職能。

2.原電力工業部的行政職能和水利部承擔的電力工業行政職能。

3.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擔的中、西藥工業的行業管理職能。

4.原機械工業部承擔的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研製的職能。

5.原冶金工業部承擔的全國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6.原勞動部和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7.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承擔的外貿貨運協調職能。

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以下簡稱委管國家局)的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導向、技術進步、軍工配套、進出口等職能。

9.審核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職能。

10.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不再審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改為項目登記備案制。

2.不再編制下達年度調控方案,改為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與政策。

3.逐步將企業自營進出口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備案制度。

4.不再審批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改為按國家規定的條件實行自動工商登記制度。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組織擬定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制訂電力(含水電)、醫藥、黃金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五)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納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總量平衡;研究擬定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訂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制訂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並實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當年的企業海外投資規劃。

(六)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編制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劃調整並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協調外貿貨運;承辦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研究擬定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核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

(九)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負責人事管理和機關黨的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冶金工業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輕工業局、國家紡織工業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20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信訪、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綜合性經濟法規的起草和協調;對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相應的行業法規;承擔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報告;承擔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三)綜合司

綜合分析近期國民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對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的政策性問題和資金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並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經濟運行局

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交通協調工作,提出動用國家儲備物資的建議;指導企業的扭虧增盈工作;組織協調軍工科研生產和軍轉民的有關問題;承擔外貿貨運的協調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定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發展的行業和利用外資有關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分行業的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國家重點企業名單;聯繫工商企業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其改革和調整。

(六)投資與規劃司

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研究提出重點行業生產力布局、重點產品結構的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工商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研究擬定項目備案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並指導實施;對上市企業的資金投向進行監督;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提出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提出工商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提出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企業改革司(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指導和協調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組織實施兼併破產、減員增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研究提出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提出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意見;研究提出企業規模類型的劃分標準,指導實施和認證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提出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組織中小企業對外合作;促進和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九)企業監督司(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研究提出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核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組織、協調治亂減負工作。

(十)貿易市場司

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提出維護流通秩序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擬定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的方針政策;商有關部門提出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協調進出口政策。

(十一)對外經濟協調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反傾銷反補貼辦公室)

承擔多雙邊對外經貿談判和國際服務貿易談判活動中有關國內政策的綜合協調;擬定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併、承包、租賃工作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承擔反傾銷反補貼的國內工作和繭絲綢的協調工作。

(十二)技術進步與裝備司

研究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裝備國產化的方針、政策;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工作;指導和協調國家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項目的實施;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的建設及產學研聯合;指導和協調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研製。

(十三)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

研究提出企業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新能源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推進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設備改造;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十四)安全生產局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權;擬定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規、政策;組織協調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十五)電力司

研究擬定電力工業(含水電)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提出有關電、熱價格政策方面的意見;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電網建設規劃的工作。

(十六)醫藥司

研究擬定醫藥工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管理國家藥品儲備。

(十七)黃金管理局

研究擬定黃金工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推進黃金企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黃金生產建設計劃,指導企業生產管理;組織對非法採礦的治理整頓;管理黃金專項資金。

(十八)培訓司

指導全國經濟幹部和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培訓規劃;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培訓中心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政府間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收集、整理國外經濟貿易信息。

(二十)人事司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4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9名(含正副秘書長3名、繭絲綢協調辦公室3名、減輕企業負擔辦公室1名、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1名、黃金局3名及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投資管理職能,待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確定後,再作相應調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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