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1号
1998年8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二)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下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负责人事管理和机关党的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档案、机要、信访、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相应的行业法规;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综合司

综合分析近期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经济运行局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交通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指导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

(五)产业政策司

组织拟定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行业和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企业名单;联系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六)投资与规划司

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拟定项目备案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企业改革司(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意见;研究提出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标准,指导实施和认证工作。

(八)中小企业司

提出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九)企业监督司(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组织、协调治乱减负工作。

(十)贸易市场司

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提出维护流通秩序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拟定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方针政策;商有关部门提出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协调进出口政策。

(十一)对外经济协调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

承担多双边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服务贸易谈判活动中有关国内政策的综合协调;拟定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国内工作和茧丝绸的协调工作。

(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研究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和协调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

(十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研究提出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安全生产局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十五)电力司

研究拟定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的工作。

(十六)医药司

研究拟定医药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管理国家药品储备。

(十七)黄金管理局

研究拟定黄金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进黄金企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黄金生产建设计划,指导企业生产管理;组织对非法采矿的治理整顿;管理黄金专项资金。

(十八)培训司

指导全国经济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培训中心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政府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收集、整理国外经济贸易信息。

(二十)人事司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茧丝绸协调办公室3名、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1名、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名、黄金局3名及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投资管理职能,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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