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波港口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波港口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函
國辦函〔2016〕41號
2016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6年/第1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波港口博物館

冠 名 問 題 的 函

國辦函〔2016〕4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冠名寧波中國港口博物館的請示》(浙政〔2014〕59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寧波港口博物館館名可定為「寧波中國港口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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