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標準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標準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1〕68號 2001年1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藥品管理法
有關藥品標準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1〕68號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施行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標準需要延期執行的問題的請示》(國藥監辦〔2001〕43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從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你局要對該法修訂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當時實行的地方藥品標準批准生產的藥品品種,逐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的,納入國家藥品標準,可以繼續生產;對不符合規定的,立即停止該品種的生產並撤銷其批准文號。在一年審查期間,尚未完成審查工作的品種允許繼續生產、銷售。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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