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國辦電〔1998〕252號
新出圖〔1998〕10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1998年8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98年8月24日·新聞出版署·)

  近年來,出版實施精品戰略,堅持不懈地開展「掃黃」、「打非」、 鬥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最近一段時間,出版領域出現了一些值得 注意的問題。為了維護政黨的出版秩序,促進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國 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認真管好重大選題出版物的出版。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 的生活情況、中國共產黨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中國人民解放軍軍 史,以及涉及外交、宗教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出版物,必須由具有經國家新 聞出版署批准的相應業務範圍的出版社出版。這些單位出版上述選題必須 嚴格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具體規定,履行備案手 續。出版中國共產黨黨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題材的出版物,出版單位 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不僅要履行備案手續,還要認真審核內容,不得違背《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決議》等有關文件精神。對違反 規定,擅自出版重大選題出版物的,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國家有 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加強對以版權貿易方式進行出版活動的指導和管理。本着堅持對 外開放、促進交流、為我所用的原則,積極開展以版權貿易方式進行的出 版活動。引起出版物的版權,特別是引起科技類以外的出版物的版權,要 嚴格執行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等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未經批准 ,國外機構一律不得在我國設立著作權代理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 、台灣地區的機構也不得在內地設立著作權代理機構。對擅自設立的此類 機構,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三、加強對境 外有關出版物進口、銷售的管理。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社 會科學類書報刊等出版物的進口、征訂、銷售業務,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指 定的圖書進口單位經辦。上述出版物僅限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有專 門需要的單位訂閱。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國家新 聞出版署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關於境外出版物進口、發行的具體管理 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四、加強對重大出版項目的宏觀調控。凡出 版500萬字以上或規模相當的大型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會 要事先向國家新聞出版署申報,經核准後方可安排出版,出版各種大型叢 書、套書、全信、文集、名錄等,出版單位和編者均不得以任何名義,任 何形式收費約稿,也不得以包銷或認購出版物作為條件。五、嚴厲打擊非 法出版活動。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國辦發{1996}3號)。當前,要重點打擊走私、違規進口政治性 出版物和翻印、銷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大對迷信、淫 穢出版物和盜版盜印活動的查處力度。要從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維護黨和 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深刻認識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產生的嚴重危害。 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落實部門責任制度。凡存在印製、銷售政治性非法 出版物和盜版盜印活動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聞出版、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要求,名負其責,密切配合, 加強對印刷業的監督,近期,國家新聞出版署和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要組織對全國的印刷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

  六、切實加強對出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出版工作,針 對本地區出版工作和出版物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研究,認真加以解決 ,同時支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管理,做好工作。新聞出版行 政管理部門對出版領域可能形成熱點的問題,要及時分析,加強引導;對 不良傾向,要採取得力措施,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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