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物資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物資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8〕27號
1988年5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 務 院 印 發 關 於

深化物資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物資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提出的《關於深化物資體制改革的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物資體制改革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實現這個《方案》,對改變我國以產品分配調撥為主要形式的物資體制和條塊分割的經濟格局,發展有領導有組織的生產資料市場,增強企業活力和國家對市場的調控能力,對重要的短缺物資進行綜合治理,改善供給,搞活流通,加速物資和資金周轉,都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地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堅決而又穩妥地把這項改革推向前進。

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機構改革,一九八八年要對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物資的機構進行調整,區別不同情況,有步驟地併入物資部,並減少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品種和數量,逐步取消專業部門分配和管理物資的職能。這是進一步改變條塊分割、用行政辦法層層分配物資的體制,加快發展生產資料市場的重要措施。物資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研究落實供銷業務和人財物的交接工作,防止脫節。凡確定調整合併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調整各部門物資供銷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7〕75號),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決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撤銷物資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授權物資部負責實施《方案》的有關工作,並將改革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四日

關於深化物資體制改革的方案

國務院物資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日)
改革的方向和當前改革的重點

一、長期以來,我國實行以產品分配調撥為主要形式的物資體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過幾年的改革,縮減了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種類和比重,擴大了企業和地方支配物資的自主權,多種形式、不同規模的生產資料市場開始建立。當前的主要問題是:各部門管理的指令性計劃分配的物資仍然偏多;條塊分割的經濟格局沒有根本改變,管理機構林立,物力分散,流通不暢;統一的、開放的生產資料市場尚未建立起來,市場秩序較亂,倒賣、壟斷重要物資和哄抬物價的現象不斷發生。這種狀況,造成國家宏觀調控力量薄弱,調節不力,不利於增強企業活力和加快物資、資金的周轉,不利於穩定物價。隨着政治體制改革的展開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物資體制改革必須加快。

二、按照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目標和「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機制模式,物資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加強重要物資宏觀平衡的基礎上,有步驟地縮小指令性計劃,擴大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積極促進短線物資的生產,主要用經濟手段調節物資供求關係,依託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起有領導有組織的生產資料市場,保證國家重點需要,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

三、物資體制改革,牽涉面廣,制約因素多,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難點,要同計劃、投資、價格、企業管理等體制的改革相配套,積極地、有步驟地進行。當前改革的重點:一是逐步取消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物資的職能,將物資供應、銷售機構併入物資部;二是在減少指令性計劃的同時,全面推廣石家莊市發展生產資料市場的經驗;三是在一些城市由地方政府根據各自的情況,組織物資體制改革的試點。

改革物資計劃管理

四、對重要物資要編制社會供求平衡計劃,為國家確定生產建設規模,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以及調節市場提供重要依據。

五、改變各生產主管部門分配物資過多的狀況,根據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的要求和各類物資的重要程度、供求情況,對現有部管物資進行清理。清理的原則是:對基礎生產資料和緊缺的物資要多管一些、管嚴一點;對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和供求基本平衡的物資,要少管一些,儘量放開。具體擬劃分為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

——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主要是少數短缺的重要原材料、燃料中屬於重點企業生產的部分,納入國家指令性生產計劃,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由國家安排,產品交國家分配,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分配計劃和用戶需要,積極安排生產、簽訂合同,並保證完成。

——國家合同訂購物資,主要是重要的機電產品,根據社會供求平衡情況,國家制訂指導性生產計劃,其中國家重點需要部分,下達合同訂購任務,並安排主要原材料,生產企業要優先供貨。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主要是專業性強的協作配套物資,由物資部或主管部門組織供需雙方協商訂購,引導企業建立穩定的協作關係。

——自由購銷物資,主要是供求基本平衡的一般原材料和機電產品,放開流通,由企業通過市場購銷。

經研究確定,原國家計委和國家物資局管理的27種統配物資,繼續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對各生產主管部門管理的496種物資,經過清理作如下調整:

原由十一個部門管理的原材料195種,其中指令性計劃分配的由171種減少為42種,產需銜接的由24種增加為103種,其餘50種改為自由購銷。在指令性計劃分配和產需銜接的物資中,委託主管部門管理的物資為55種。品種目錄見附件一。

原由二十九個部門管理的機電產品301種,其中指令性計劃分配的由145種減少為3種,合同訂購的93種,產需銜接的由156種減少為106種,其餘99種改為自由購銷。在合同訂購和產需銜接的物資中,委託各主管部門管理的物資為103種。品種目錄見附件一。

部管物資的調整方案,由物資部負責組織實施,一九八八年能實行的要儘快實行,一九八九年全面實行。

六、企事業單位所需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供應計劃,原則上由負責安排企事業生產建設計劃的單位編制,以利於相互銜接;實物由物資部門根據供應計劃組織供應,以減少流通環節,加快物資周轉。

現在國務院各部門直供企事業單位,生產建設計劃和物資供應計劃還沒有下放地方,根據體制改革的要求,生產建設計劃應積極下放,物資供應計劃相應下放地方,實物由地方物資部門組織供應;生產建設計劃一時不能下放地方的,物資供應計劃仍由主管部門編制,實物原則上由物資部組織供應。對直屬直供企事業單位需要的物資,經需用單位同意,可把供應計劃指標劃轉地方物資部門,就近組織實物供應。

七、積極推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辦法。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措項目所需成套設備,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中標的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和合同訂購的產品,納入國家指令性計劃和訂購任務,並安排主要原材料。

調整物資供銷機構

八、國務院各部門的物資供應機構,區別不同情況,按四類進行調整:

第一類,財政部、衛生部、文化部等三十九個部門一般不設供應機構,這些部門的物資供應計劃暫由主管部門編制,實物由物資部組織供應。

第二類,公安部(民口)、司法部(勞改部分)、地質礦產部、建設部、能源部(煤炭、電力)、交通部、機械電子部(機械)、冶金部、化工部、輕工部、紡織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部、商業部、國家建材局、國家醫藥管理局、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等十八個部門的物資供應計劃由主管部門編制,實物由物資部組織供應,供應機構先實行物資部和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物資部為主,以後再進行調整合併。

第三類,能源部(石油)、鐵道部、郵電部三個部門和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包裝總公司、煙草總公司、中國新型建材公司、中國非金屬礦總公司和中國黃金總公司,物資供應業務及機構暫不併入物資部,由主管部門和物資部雙重領導,以主管部門為主。

機械電子部(兵工、電子)、航空航天部、國家海洋局、中國民航局、中國科學院、船舶工業總公司、核工業總公司等七個部門的物資機構,根據軍工企業體制改革及其管理部門職能的轉變進行調整,實行物資部和主管部門雙重領導,暫以主管部門為主。

第四類,國防科工委、總後勤部、武警總部的物資機構不作變動。

物資部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做好國防軍工所需物資的供應工作。

以上四類的部門名單見附件二。

九、各工業部門的物資銷售機構,根據前述第五條各部管理物資目錄的調整方案相應進行調整:

原煤炭部的調運局、化工部的供銷局、原機械委的供銷總公司等九個單位的銷售機構和原機械委農業機械總公司、冶金部鋼材加工公司、國家建材局中國建材貿易總公司等機構,實行物資部和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物資部為主。

石化總公司除油品以外的石化產品、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的有色金屬原料及加工產品、紡織部的帘子布、地質礦產部的熔煉水晶、中國非金屬礦工業總公司的石棉和蘇州優質瓷土、林業部的栲膠、松香、蟲膠的銷售業務及相應的機構,交由物資部管理。

以上部門的名單見附件三。

十、原國家經委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散裝水泥辦公室併入物資部。原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改名為「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具體的進口審查工作仍按國務院國發〔1987〕52號文件規定精神,由物資部會同機械電子部等生產主管部門共同進行。原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劃歸物資部領導,國家物資儲備部門在全國仍保持獨立系統,儲備計劃由國家計委審定,重要儲備物資的動用需報國務院批准。原國家機械委的機電設備成套管理局(與成套服務中心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及所屬成套公司,實行物資部和機械電子部雙重領導,以物資部為主,少數專業成套公司可仍以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十一、中國有色金屬進出口總公司、中國煤炭進出口公司和中國汽車工業進出口公司,實行物資部和主管部門雙重領導,暫以主管部門為主。

十二、現在各部門計劃外籌集物資的外匯、資金和物資,要隨着供銷機構的調整,移交給物資部,仍用於各部原有企事業單位的需要,同時承擔原訂合同規定的義務。物資部要密切同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聯繫,繼續保持和穩定籌集計劃外物資的外匯和資金渠道,採取多種方式積極搞好資源的開發和組織工作,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

十三、各地方物資供銷機構的調整,在有利於穩定經濟、保證產需銜接的前提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進行。

發展有領導有組織的生產資料市場

十四、要逐步建立「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物資流通機制,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物資供求,引導企業根據市場需求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對重要的短缺物資流通,國家調節的力度要大一些,組織程度要高一些,要促進競爭和開放,防止壟斷和分割。

十五、對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要繼續推廣定點直達供應;中轉供應的物資要全面推廣石家莊市的經驗,實行計劃內、外同一銷價,價差返還,用價值補償代替實物分配的辦法,促使計劃內物資流通市場化。為了更有成效地推動這項工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首先對木材、水泥、有色金屬等物資,採取由生產廠實行計劃內、外同一出廠價,價差返還的辦法,國家計劃內的木材、水泥、有色金屬的價差收入,專項上交,返還用戶。具體辦法,由物資部商財政部、人民銀行制定,組織落實。鋼材供應繼續推廣石家莊市經驗,由各城市物資部門實行價差返還。

十六、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各地的物資貿易中心,連同各類物資公司、商場、供應站、門市部形成物資流通網絡,組織好生產企業之間、生產企業與物資企業之間的期貨、現貨等貿易活動。

為了穩定價格,抑制不正之風,對重要的短缺物資的計劃外資源,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和《計劃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經營場所成交,不准在場外交易。

十七、對短缺物資要採取綜合對策,這是搞活生產資料市場的重要環節。物資部要積極籌集開發基金,國家要撥給一定的周轉外匯,並賦予必要的進出口貿易權,以增強物資部開發短缺物資資源的能力和對市場的調節能力。對短缺物資還要制定限制消費的政策,積極推廣一些行之有效的節約代用措施。

十八、國家物資部門和地方物資部門要根據等價交換原則,積極組織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物資協作,通過物資企業開展對銷貿易、換貨貿易、補償貿易和資源開發等,促進物資的橫向流通。

增強物資企業的活力

十九、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物資企業要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不受行政區劃的局限,實行開放式經營,組織社會資源,擴大購銷,更好地滿足生產建設需要。

有些物資供銷企業除自身經營外,還接受國家委託,代理執行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供應,吞吐重要物資。這如同銀行代理國庫一樣。

二十、物資企業的自身經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代理執行國家任務的經營收支,要單獨列帳,盈利按規定上繳國家,政策性虧損由國家補貼。

二十一、物資企業要全面推行經理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積極推行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二十二、物資企業要堅持從生產出發、為生產服務的方針。隨着指令性分配計劃逐步縮小和市場的擴大,物資企業將會有更大的發展,要切實改進服務,防止和克服官商作風,糾正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要堅待社會主義經營方向,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要加強物資隊伍的建設,提高廣大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

加強物資部的管理職能

二十三、物資部是國務院統籌規劃和管理全國生產資料流通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進行綜合管理,發展生產資料市場,搞活流通。它的職責是:

——擬訂物資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方案,並負責組織貫徹和監督執行。

——協同國家計委編制重要物資供需平衡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編制指令性計劃物資分地區、分部門的分配計劃。負責重要物資進出口配額的審批。負責機電設備進口審查和招標的管理。

——負責組織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訂貨和重要物資的產需銜接,監督檢查訂貨合同執行情況,組織重要物資的調度和吞吐。

——負責組織和指導各部門直屬直供企事業單位的物資供應。

——負責組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重點技措項目所需建築材料的配套承包供應和設備成套招標管理。

——管理國家儲備物資和國家儲運倉庫。

——組織推動物資的節約代用、綜合利用和回收利用,促進短線物資和新材料的開發。

——規劃全國物資市場網絡,對全國按經濟區域、中心城市和產銷基地建立的各類物資市場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審批全國性物資流通企業的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制訂物資市場的管理辦法。組織推動物資協作。

——會同國家物價局,管理重要物資的作價辦法、銷售價格和收費標準。

——負責物資統計和市場價格、供需信息的匯集反饋,引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

——負責物資專門人才的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組織物資流通理論、科學管理和物流技術的研究及應用推廣。

——按照國家規定,負責所屬物資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任免、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

——對全國物資行業的業務和物資流通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方案確定的原則,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地方的物資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附件: 一、各部門管理物資調整目錄

二、各部門物資供應機構調整方案

三、各部門物資銷售機構調整方案

附件一

各部門管理物資調整目錄

一、原材料、燃料部分(195種)

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42種)

物資部管理:鎳、鎂、平板玻璃、金剛石、焦炭(商品量)、石油瀝青、硫鐵礦、氰化鈉、氰化鉀、純苯、甲苯、二甲苯、萘、電石、丙酮、冰醋酸、苯酚、苯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已內酰胺、ABS樹脂、片基滌綸樹脂、乳膠、新聞紙、凸版紙、紙袋紙。

委託冶金部管理:鐵礦石、鐵合金、水渣。

委託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管理:氧化鋁、銅精礦、鉛精礦、鋅精礦。

委託輕工部管理:紙漿、烷基苯、五鈉。

委託紡織部管理:化學纖維、化纖聚合體。

委託煙草總公司管理:捲菸紙。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103種)

物資部管理:銻、汞、鈦、鈷、鉑、銠、鈀、銥、釕、鋨、鎢精礦、鉬精礦、衛生陶瓷和釉面磚、石棉、蘇州優質瓷土、油氈、無水芒硝、硫化鹼、硼砂、硼酸、硫酸二甲脂、氧化鋅、鈦白粉、甲醇、丁醇、辛醇、氯磺酸、氯化苯、硝基苯、苯酐、粗苯、環乙酮(商品量)、增塑劑、工程塑料、尼龍66鹽(商品量)、乙二醇(商品量)、對苯二甲酸(商品量)、石蠟、液化石油氣、洗滌劑原料、塗料印刷紙、膠版印刷紙、電纜紙、電容器紙、紙管紙、浸漬絕緣紙、薄畫報紙、薄凸版印刷紙、原鹽、造紙網、氯化鉀、溴素、塑料製品、造紙毛氈、帘子布、熔煉水晶、碘、白棕繩、栲膠、松香、蟲膠。

委託冶金部管理:鑄鐵管、金屬錳、氮化錳、氮化鉻、五氧化二釩、錳礦石、鉻礦石、鎂砂、瑩石、耐火高鋁熟料、耐火硬質熟料、軟質粘土、粘土磚、高鋁磚、硅磚、鎂磚、不燒磚、石墨電極、電極糊、炭塊、煤瀝青、煤焦油、防腐油、洗油、瀝青焦。

委託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管理:氟化鹽。

委託化工部管理:磷礦石、硼礦、黃磷、二萘酚、鄰硝基氯化苯、對硝基氯化苯、鄰甲苯胺、防老劑、乳化劑、促進劑、催化劑、炭黑、農藥中間體、染料中間體。

委託石化總公司管理:丙烯腈。

委託輕工部管理:電光源用鎢鉬材料。

自由購銷物資(50種)

鉍、硅、工業技術玻璃、玻璃纖維、石棉製品、石棉水泥製品、雲母、玻璃球、硝酸鈉、亞硝酸鈉、混合甲胺、二甲基甲酰胺、赤磷、氯酸鉀、甲酸、醋酐、異丙醇、三氯化鋁、硝化棉、甲醛、粗蒽、烏洛托品、環氧樹脂、二氧化硫、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氯仿、乙二胺、水揚酸、丙烯酸、丙烯酸甲脂、丙烯酸乙脂、丙烯酸丁脂、丙烯酸辛脂、丙烯酸樹脂、石灰氮、淨化劑、膠管、自行車胎、手推車胎、輪胎氣門嘴、運輸帶、苯乙烯、乙苯、對苯二甲酸二甲脂、防水紙板、導火線紙、特種燈泡、麻袋、麻包布。

二、機電產品部分(301種)

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3種)

物資部管理:各種改裝車(城市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郵政車、教護車、消防車、水泥散裝車、計劃生育車、液氮罐車、石油專用車、其他各種改裝車)、電線電纜(通訊電纜、鋼芯鋁絞線、裸鋁線、銅排扁線及電刷線、電磁線)。

物資部協同生產、使用部門安排:發電設備。

國家合同訂購物資(93種)

物資部管理:礦山設備、起重設備、皮帶運輸機、架空索道設備、堆取料機、推土機、裝載機、裝卸車船機、翻車機、煤氣化設備、大型工礦車輛、內燃小機車、工業泵、風機、高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氣體壓縮機、氣體分離設備、冷凍設備、金屬切削機床、鍛壓設備、鑄造設備、工業鍋爐、一般交流發電機、交流電動機、直流電機、高壓開關板、低壓開關板、變壓器、110千伏及以上高壓斷路器、110千伏及以上高壓隔離開關、110千伏及以上高壓互感器、110千伏及以上高壓避雷器、電力電容器、高壓電瓷、繼電保護屏、遙控遙測自動化裝置、同期進相機、水利啟閉機、高壓防爆配電裝置、工業汽輪機、汽輪機輔機、鍋爐輔機、複式勵磁裝置、水輪機調速器、水輪機自動化裝置、發電機空氣冷卻器、汽輪機氫水控制裝置、變壓器有載調壓開關、電抗器、80噸及以上工礦電機車、小型工礦電機車、電焊條、鉛酸蓄電池、電焊機、電力整流器、電解水制氫設備、環保設備、空氣冷卻器、工業軸承、鋼瓶、摩托車、電梯、主要農機產品、主要儀器儀表產品(包括二十三種大型精密儀器)。

物資部協同生產、使用部門安排:冶煉設備、軋制設備、耐火材料設備、煤礦設備、石油設備、化工設備、橡膠加工機械、紡織機械、水泥設備、地質鑽機設備。

委託鐵道部管理:機車、客貨車。

委託郵電部管理:電報設備、載波端機設備、長途電話交換設備、電話交換機、無線電通訊設備。

委託廣播電影電視部管理:廣播電視發射機、廣播專用收訊機、播控設備、廣播發射天線。

委託機械電子部管理:電子整機設備、集成電路、無線電纜。

委託新聞出版署管理:印刷機械。

委託國家醫藥管理局管理:醫療器械及製藥機械。

委託交通部、船舶總公司管理:民用鋼質船舶。

委託公安部管理:消防器材。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106種)

物資部管理:鑿岩機、打眼機、裝岩機、抓岩機、電動單梁橋式起重機、叉車、小礦車、高真空泵、電弧爐、中頻電爐、真空電爐、銅包鋼線、鋁包鋼線、標準緊固件、機床附件、分馬力電機、微電機、油泵電機、中頻電機、功率擴大機、高壓負荷開關、低壓電器主要元件、自動化及保護繼電器、機床電器、量具、刃具、鏟運機、壓路機、絕緣材料、汽車配件、工礦配件。

委託能源部管理:發爆器、礦井信號、信集閉系統、運輸機控制系統、井下通訊設備、礦井照明燈具、礦井用特種燈泡、水泥電抗器、架空電力線器及變電所金具、電力載波機、電力高頻阻波器、電力濾波器、石油工業專用儀表。

委託能源部、化工部管理:防爆電氣元件。

委託國家建材局管理:平板玻璃設備、玻璃纖維設備、新型建材設備、牆體材料設備。

委託輕工部管理:啤酒生產線設備、造紙機械、製糖機械、製鹽機械、塑料加工機械、大型衡器、專用衡器、製革製鞋機械、脂肪酸洗滌設備、日用陶瓷設備、日用玻璃設備、日用輕工設備、鐘錶設備、燈泡設備、自行車和縫紉機加工機械、捲菸設備、食品設備、五金農具機械、木器家具機械、工藝美術機械、服裝加工機械、其他輕工機械。

委託商業部管理:糧食倉儲機械、糧食加工機械、榨油機械、食品加工機械。

委託鐵道部管理:軌道吊車、道岔、專用通訊信號器材。

委託郵電部管理:鐵芯通訊線、微波通訊設備、電話機、通訊電源、通訊儀表。

委託地質礦產部管理:井壁管、地質鑽塔、地質儀器儀表。

委託農業部管理:獸醫專用設備、漁船和輔助船、漁機產品、橡膠熱作初加工機械。

委託林業部管理:營林機械、木材採運機械、林化專用機械、人造板設備。

委託廣播電影電視部管理:廣播專用錄音機和錄相機、廣播專用唱機、廣播專用大中型電子管、電影機械。

委託紡織部管理:紡織器材。

委託機械電子部管理:電子應用產品。

委託國家教委管理:教學器材。

委託國家海洋局管理:海洋儀器。

委託國家地震局管理:地震儀器。

委託國家技術監督局管理:計量機械和儀器。

委託有關部門管理:包裝機械、其他專用配件。

自由購銷物資(99種)

工程液壓件、鍛釺機、電動葫蘆、纜索起重機、犁煤機、撒煤機、斗式提升機、各式給料機、電動平車、平地機、推土犁、離心機、板框壓濾機、石油化工真空過濾機、木工機械、感應調壓器及移相器、高壓綜合啟動器、工業電阻爐、手動單雙梁吊、手動單軌吊、回臂吊、手動葫蘆、手動卷揚機、冷暖風機、手搖泵、試壓泵、濾油機、液化氣容器、台鑽、砂輪機、風動工具、手提式砂輪機、手電鑽、潛水電機、電炭製品、蓄電池極片、蓄電池隔板、35千伏安以下變壓器、110千伏以下斷路器、110千伏以下互感器、110千伏以下隔離開關、110千伏以下避雷器、柱上油開關、高壓熔斷器、低壓電器一般元件、自動化電器元件、蓄電池搬運車、蓄電池搬運車拖車、實驗室電爐、電磁分離器、直流快速開關、平面控制器、起重電磁鐵、磨料、磨具、硅炭棒、人造金剛石及其製品、工業鋼球、工業滾針、塔式起重機、挖溝機、羊角碾、除荊機、除根機、振動拔樁機、鋼筋拉伸機、打樁機、水泥攪拌機、震動器、動力翻斗車、建築工程儀器、吊管機、建築材料實驗儀、石材設備、水泥製品設備、非金屬礦加工設備、建築陶瓷設備、非防爆局部扇風機、水文儀器、土工儀器、大壩儀器、搪瓷設備、石墨設備、紡織試驗儀器、小型冷凍設備、飲食服務機械、打包包裝機械、屠宰加工機械、農副產品加工機械、燃料加工機械、廢舊物資加工機械、商業零售設備、掛車、實驗室分析和選礦設備、濾水管、電子測量儀器、電子管、半導體分立器件、電子元件。

附件二

各部門物資供應機構調整方案

第一類 物資供應計劃由部門編制,實物由物資部負責組織就地供應,供應機構和人員不併入物資部的三十九個部門:外交部、國家教委、國家科委、國家民委、財政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經貿部、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衛生部、國家體委、國家計生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署、國家環保局、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計量)、國家旅遊局、國家氣象局、國家地震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專利局、國家測繪局、國家商檢局、國家文物局、社會科學院、新華社、物資部國家物資儲備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二類 物資供應計劃由主管部門編制,實物由物資部組織供應,物資供應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以物資部為主的十八個部門:公安部(民口)、司法部(勞改部分)、地質礦產部、建設部、能源部(煤炭、電力)、交通部、機械電子部(機械)、冶金部、化工部、輕工部、紡織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部、商業部、國家建材局、國家醫藥管理局、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

第三類 物資供應業務及機構暫不併入物資部,實行雙重領導,以主管部門為主的十八個部門:能源部(石油、核工業)、鐵道部、機械電子部(兵工物資總公司、電子物資總公司)、航空航天部、郵電部、國家海洋局、中國民航局、中國科學院、船舶工業總公司、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包裝總公司、煙草總公司、核工業總公司、中國新型建築材料公司、中國非金屬礦總公司、中國黃金總公司。

第四類 物資供應機構不作變動的三個部門:國防科工委、總後勤部、武警總部。

附件三

各部門物資銷售機構調整方案

第一類 銷售機構由物資部和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物資部為主:建設部(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機械設備局的銷售機構)、能源部(原水電部物資局銷售部分、原煤炭部調運局訂貨部分)、機械電子部(原國家機械委中國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銷售部分、中國農業機械總公司)、冶金部的中國冶金鋼材加工公司、化工部的供銷局銷售部分和中國化工供銷公司銷售部分、輕工部的供銷局和中國輕工業供銷聯合公司、農業部的天然橡膠銷售機構、國家建材局的供銷分配局銷售部分和中國建築材料貿易總公司、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的中國汽車銷售服務公司。

第二類 部分物資的銷售業務及相應的機構交物資部管理:地質礦產部的熔煉水晶銷售業務及相應機構、紡織部的帘子布銷售業務及相應機構、林業部的栲膠、松香、蟲膠銷售業務及相應機構、石化總公司除油品以外的石化產品的分配銷售業務及相應機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的有色金屬原料及加工產品的分配銷售業務及相應機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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